頒發部門: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
發布日期:1988-03-14
生效日期:1988-03-14
公告
臺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游的日益增多。這對于促進海峽兩岸的“三通”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將起到積極的作用。為此,對去臺人員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大陸犯有罪行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七十六條關于對犯罪追訴時效的規定的精神,決定對其當時所犯罪行不再追訴。
來祖國大陸的臺灣同胞應遵守國家的法律,其探親、旅游、貿易、投資等正當活動,均受法律保護。
主辦單位:中共甘肅省委臺灣工作辦公室 甘肅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
地址:甘肅省蘭州市南昌路1648號 郵編:730030 聯系電話:0931-89286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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